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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2021年10月29日 00:00 (星期五)     来源: 新罗区
摘要:

核心提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作用。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应进则进(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我省逐步调整完善了低保政策,以提高救助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增强惠民实效。为方便群众了解政策、参与监督,现以问答形式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一、低保对象范围

  (一)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详见第十四、十五个问答),也可申请低保。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夫妻、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下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分户、是否共同生活,都应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按有利入保原则,既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三)哪些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都应视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不受夫妻关系等条件限制):一是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是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比如:家庭成员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的。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能否分开申请低保?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应当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非共同生活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列入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按有利入保原则,可一起申请低保,并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也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不与低保申请人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平等性,要按规定计算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详见第十个问答)。

  政策另有规定,是指以下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一是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详见第十四个问答);二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详见第十五个问答);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低保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

  (五)低保申请审批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低保金如何核定和发放?

  低保金额的核定,分为差额补助、分档补助两种方式。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根据当地分档补助标准,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的差异,对其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可增发当地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三、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

  (七)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请低保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八)哪些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抚养费、扶养费;

  、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继承所得;

  、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

  。

  (九)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

  、扶助金;

  、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库区移民补助;

  (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

  ,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

  、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

  。比如:为促进脱贫攻坚,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十)法定义务人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申请人,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

  (十一)低保申请人就业收入计算有何具体规定?

  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就业,以及考虑到家有老弱病残需照顾等实际情况,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而不具备就业条件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

  (十二)哪些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

  ,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

  (十三)哪些情形可认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代步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

  (其中如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积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

  ;

  (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城乡低保条件

  (十四)因病(伤)致贫家庭

  ,可按户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度为38531元)的70%(为26972元/年或2248元/月),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722元/月);

  (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34656元);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100%(为26972~38531元/年或2248~3211元/月),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十五)因残致贫家庭

  ,可按户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度为38531元)的70%(为26972元/年或2248元/月),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722元/月);

  (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34656元);

  (3)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100%(为26972~38531元/年或2248~3211元/月),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1)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2)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3)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860元/月);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度为38531/年或3211元/月);

  (5)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69312元)。

  (十六)因学致贫家庭

  ,可按户入保:

  (1)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度为38531元)的70%(为26972元/年或2248元/月),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34656元);

  (4)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100%(为26972~38531元/年或2248~3211元/月),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十七)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十八)保障标准

  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五、低保退出机制

  (十九)低保对象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是否要立即退出低保?

  为支持低保对象稳定脱贫,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达到退保条件的(比如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6—12个月(已死亡、已转为特困供养、有证据认定其自始违规入保等特殊情况除外)。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对退保后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扶贫开发对象的,针对其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扶贫开发等相应扶助,并引导社会力量给予关爱帮扶。

  新罗区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认定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

  (二)无生活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城市低保标准为722元/),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939元)18倍16902元;

  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2、法定义务人虽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状况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相关规定情形的,且家庭财产状况无相关规定情形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无以下规定情形的。

  二、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一)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二)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939元)18倍16902元;

  (三)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屋(含住房和非居住用房,下同);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五)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房屋,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六)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

  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但应参照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举报监督电话:0597—3225385

  0597—322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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