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2日印发了《宁德市蕉城区建设项目涉及占用、使用一般湿地管护办法》(宁区政规〔2024〕3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开始施行。2023年9月,福建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闽林〔2023〕6号)。2023年11月《宁德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五部门印发》(宁林〔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参照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规定开展相关工作。2024年省内的部分县、区相继出台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二、制定的依据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的规定。
《通知》第五点“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内容,制定项目涉及占用、使用一般湿地的条件等管控办法,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的文件要求。
三、制定过程
2024年6月7日,区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区政府办、司法局(法制办)、林业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蕉城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环三公司、园投公司、宏鑫公司、乡投公司参会,根据专题会参会单位意见,我局重新草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使用一般湿地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汇总上述单位意见,经合法性审查。2024年7月12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般湿地范围;二是明确采取的管控措施;三是分类管控建设项目占用、使用一般湿地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管控办法明确了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湿地保护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及保护设施、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及公共事业与民生项目占用、使用一般湿地申报材料、现场查验、征求意见、出具审查意见等方面的内容。减少了专项的《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环节。旨在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减轻企业负担。除上述的建设项目外的参照省、市五部门的印发的占用重要湿地办理程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