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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05月20日 00:00 (星期二)     来源: 厦门财政
摘要: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4〕4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电信业试点纳税人。2014年5月31日之前,我市电信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内容:

2014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4〕4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试点纳税人

自2014年6月1日起,机构所在地在厦门市并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电信业试点纳税人。

三、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四、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我市电信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自2014年7月申报期起,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014年5月31日之前,我市电信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征收管理准备工作

(一)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国税部门将在5月底前对电信业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从事的业务属于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取得联系,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核实确认工作。

(二)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主管国税部门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登录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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