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效率,切实推动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市教育局在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并印发了《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二、制定依据。三、主要内容。
近日,福州市教育局制定《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2月,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发改政策﹝2015﹞38号),提出《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市属学校基建和修改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教基﹝2012﹞26号)的清理意见为拟修改。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效率,切实推动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市教育局在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并印发了《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等文件制定《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对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立项管理、项目招标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送审管理、项目款支付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考虑到市属学校小规模工程面广、量大,《规定》注重简化和引导,给予市属学校必要的决策自主权,简化手续、重在引导。在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自筹资金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基建和修缮项目,市属学校可自行组织实施,可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适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二是对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属学校可自行组织确定设计单位,可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适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三是给予建设单位确定邀请招标的投标对象的自主权,可以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四是形成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审核入围代理名录库,在适用范围内,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委托单位,简化手续。